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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市法院·· 2026-07-01精选AI 评分52

如皋市人民法院驳回破产后担保人抵销主张,判令给付190万余元

破产后履行担保义务近两百万元,主张抵销为何被驳回?

AI 导读

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向A公司给付190万余元,驳回其以破产后履行近200万元担保义务进行抵销的主张。四位债权人均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且尚未获得全部清偿,甲作为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作出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推荐理由

案例厘清了破产程序中担保人不得抢先受偿的边界,并结合《民法典》第七百条分析抵销权限制。

来源:南通市如皋市法院 · fy.rg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