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睢宁县法院·· 8 天前精选AI 评分65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加盟商超授权扩店使用品牌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说法 | 加盟不等于终身授权 扩店经营切勿逾越品牌边界
AI 导读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及乐某公司未经许可跨区域使用“XX”品牌开展招生宣传,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定加盟商获得的品牌使用权仅限合同约定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销毁相关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同时提示,扩店和新增经营品类应事先取得书面授权,合同到期或解约后应及时清退品牌标识。
推荐理由
该案以加盟授权范围为界说明商标使用边界,并提出扩店前取得书面授权及合作终止后清退标识的操作要求。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法院 · xz.sn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