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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西丰县法院·· 2026-08-11精选AI 评分47

葫芦岛中院免收已故当事人4103元二审诉讼费并划付执行案款

一笔“卡壳”的退费,一个温暖的结局

AI 导读

葫芦岛中院免收已故当事人任某负担的4103元二审诉讼费,不再执行追缴。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任某因工致残、家庭困难且已离世的情况作出处理,并将应退还龙港区某处的4103元划入一审执行案件账户,由任某的法定继承人女儿领取。

推荐理由

该案将已故当事人困难情形与诉讼费减免、继承及执行衔接结合,呈现滞留退费事项的处理路径。

来源:铁岭市西丰县法院 · tlxf.l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