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2025-08-06精选AI 评分49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判决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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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导读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76元,责令沈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176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区分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行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并载明判决结果及个人信息保护提示。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 bhqfy.huna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