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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分院判决:长期投喂流浪狗者与物业公司按过错比例赔偿未成年伤者
小区流浪狗致未成年人摔伤致残 法院:未成年人、长期投喂者及物业公司按过错程度各自担责
AI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的居民汤某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履职。2024年5月,12岁的倪某在伊宁市某小区受流浪狗惊吓跳下高台致十级伤残;法院认定总损失12.7万余元,由倪某自担40%,汤某与物业公司各承担30%,分别赔偿3.82万元,二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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