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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法院·· 2026-08-06精选AI 评分55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判处三名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刑罚并追缴生态赔偿

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非法捕捞水产品,三人获刑

AI 导读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

推荐理由

该案明确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方法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呈现刑事追责与生态损害赔偿并行的处理方式。

来源:芜湖市镜湖区法院 · whjhfy.a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