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法院·· 2026-08-14精选AI 评分48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健身公司退还郝某健身费用6840元
脚踝先后受伤无法锻炼 私教费用能退吗
AI 导读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郝某与某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健身费用6840元。郝某共支付费用9000元,其子韦某某于2025年5月25日扭伤右脚踝,又于2025年9月30日因车祸导致左踝关节多发骨挫伤、韧带及肌腱损伤,无法继续完成课程。法院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并结合约课记录确认已提供12次课程,判令退还6840元。
推荐理由
案件围绕受伤导致无法继续履约的解除条件,并以已上课次数核算退费,便于理解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处理思路。
来源:芜湖市弋江区法院 · whyjfy.a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