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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芜湖经开区法院·· 2026-07-09精选AI 评分53

芜湖经开区法院判决“宝岛”近似标识加盟经营构成商标侵权

加盟切勿轻信授权!

AI 导读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芜湖某眼镜经营部停止使用与“宝岛”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4000元。法院认定加盟方使用的“T 天明宝岛”商标已于2024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加盟经营者未审查授权商标效力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可供商户识别加盟授权中的商标合规风险。

来源:芜湖市芜湖经开区法院 · whjkfy.a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