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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中院·· 15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52

生成式AI数据投毒行为的定罪思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评价为中心

生成式AI数据投毒行为的定罪思路

AI 导读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作者撰文分析生成式AI数据投毒行为的刑法定性,认为不宜一概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综合考察数据污染是否指向特定系统、是否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作者提出大模型训练系统可被该罪涵摄、系统功能实质偏离的覆盖性、持续性与可证明性三项考察要点,并将数据投毒按攻击方式区分为破坏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内容污染三类评价路径。

推荐理由

文章梳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生成式AI数据投毒的评价路径,并提出覆盖、持续与可证明三项实质偏离判断标准。

来源:阜新市中院 · fx.l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