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中院·· 2022-02-22精选AI 评分77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AI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并维持原判相关判项。判决认定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效力,但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抵押权不能设立及损失扩大亦有过错,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并确立银行过错相应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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