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合山市法院·· 2026-06-17精选AI 评分67
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校大学生“独资”当老板,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AI 导读
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纠纷,判决乙公司支付尚欠的105万元购车款,李强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强虽为在校大学生且未参与经营,但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认定其不能以在校身份、未参与经营为由免责。
推荐理由
该案明确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用于检视公司财务分离与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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