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靖安县法院·· 2022-10-21精选AI 评分78
江西某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有限公司、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江西某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有限公司、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AI 导读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郑州某有限公司向江西某有限公司支付49,081.2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邓某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说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应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理由
案例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时的连带责任规则,可供处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及公司债务纠纷参考。
来源:宜春市靖安县法院 · ycjafy.jx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