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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 2018-10-14精选AI 评分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

AI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00]164号通知,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通知同时援引国务院相关决定及《粮食收购条例》,并衔接法函[1997]97号复函。

推荐理由

通知明确政策性收购资金及其形成的库存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可据此识别相关案件的保全与执行边界。

来源: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 · blyqfy.nmg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