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都昌县法院·· 2017-09-18精选AI 评分37
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食品饮料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销售主管发生变更 买卖合同仍需履行
AI 导读
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30720元货款,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法院认为,销售主管变更和内部对账争议不能免除公司继续供货或退还货款的合同责任,原告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后,公司应退还尚占用货款。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销售主管变更及内部对账争议不免除供货方的合同履行责任,可供处理类似买卖合同纠纷参考。
来源:九江市都昌县法院 · dcxfy.jx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