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法院·· 2025-07-17精选AI 评分39
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安徽法治报:撒下“渔网”终落“法网”
AI 导读
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现已生效。法院认定其于2024年11月10日在青弋江竟河村河段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1.3千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捕捞方式的认定标准,并呈现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来源:芜湖市南陵县法院 · whnlfy.a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