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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挂床扩大的损失由伤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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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小陈打耳光致胡某面部损伤一案,认定小陈构成健康权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胡某共住院25天,其中20天没有必要的住院治疗措施,由此产生的2132.01元床位费、护理费等,以及“挂床”期间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小陈赔偿胡某合理医疗费等损失3158.05元;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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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9日 08:00
二审维持原判,非必要住院及挂床期间部分损失由胡某承担。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19日
- 益阳市中院精选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挂床”住院期间扩大的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挂床”住院期间扩大的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侵权人仅赔偿合理损失。小陈打耳光造成胡某面部损伤,构成健康权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胡某住院25天,其中20天无必要住院治疗措施,由此产生的2132.01元床位费、护理费等及“挂床”期间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小陈赔偿胡某合理医疗费等损失3158.05元,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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