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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法院判决托管企业仍需承担货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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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涉及某水泥公司在托管经营期间拖欠某塑业公司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泥公司虽已将经营权委托第三方,但托管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产生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内部分责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据此,法院判决水泥公司向塑业公司支付托管经营期间拖欠的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指出,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法院同时提醒,企业内部托管、承包、转租等约定仅适用于内部追责,不能用以免除企业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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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0日 15:58
珲春法院判决托管企业仍需向债权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内部分责协议不对抗外部债权人。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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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珲春法院判决托管企业仍需承担货款债务 推责协议不对抗外部债权人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水泥公司向某塑业公司支付托管经营期间拖欠的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明确,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内部分责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但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支持。法院提醒,内部托管、承包、转租约定仅限内部追责,对外交易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法律责任仍由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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