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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合伙人返还投资款3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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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决,负责经营美容院的合伙人白某向余某返还合伙投资款34880元,并驳回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伙关系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由掌管账目的一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账目。白某承认账本丢失,且未能充分证明其出资已全部用于合伙经营的合理亏损,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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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0日 08:00
法院判令白某返还余某合伙投资款34880元。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0日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精选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决账本丢失方返还合伙投资款34880元
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决负责经营美容院的合伙人白某返还余某合伙投资款34880元,驳回余某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掌管账目的一方应提供真实完整账目;白某自认账本丢失,且未充分证明出资已全部用于合伙合理亏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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