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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购买三金分手后返还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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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为订婚给付女方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即"三金"),后双方分手,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诉请归还。法院认定上述黄金首饰按民间习俗属婚嫁聘礼范畴,区别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判决女方给付男方"三金"折价款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女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法院指出,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须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时,给付方可主张返还。

AI 根据报道生成 · 5 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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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1. 中国法院网 · 审判
    订婚购置"三金"分手后诉归还 法院判付折价款5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认定男方为订婚给付女方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属彩礼范畴,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判决女方给付男方"三金"折价款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法院指出,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须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黄金首饰按民间习俗属婚嫁聘礼,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时,给付方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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