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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内部分担约定不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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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9月15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乔拉克铁热克人民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为8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系夫妻共同签字、用于家庭生活,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赛某、孜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院同时明确,夫妻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内部约定,仅在夫妻内部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连带清偿。判决后,赛某、孜某已一次性全额清偿贷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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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3日 11:00
赛某、孜某已按判决一次性全额清偿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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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新疆特克斯县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乔拉克铁热克人民法庭2026年9月15日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夫妻共同签字、用于家庭生活的8万元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由赛某、孜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院明确,离婚调解书中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连带清偿。判决后二人一次性全额清偿贷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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