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共7条,明确违规开启舱门、飞行中机舱暴力、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抓获行为人案件的管辖明确为最初降落地法院,必要时可由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施行日期与罪名适用标准,可据此对照现行案件判断罪名衔接与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共7条,明确违规开启舱门、飞行中机舱暴力、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抓获行为人案件的管辖明确为最初降落地法院,必要时可由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施行日期与罪名适用标准,可据此对照现行案件判断罪名衔接与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修改集中在自动监测监测数据范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从宽与中介机构虚假证明文件入罪标准,便于办案时对照新口径衔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了支持起诉的适用情形与施行日期,可据此对照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与检察机关办理的衔接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办〔2026〕76号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共5章39条,自2026年1月31日施行,系首次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发的司法文件。
推荐理由:作为首份专门规范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司法文件,可据此对照抚养权、财产处分、网络消费打赏等热点案件的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6年2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6〕3号),自近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原文对内河水运各环节的罪名适用、管辖与证据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可作为办理同类案件时援引的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2025年12月25日发布法〔2025〕247号通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推荐理由:对没有同级人大的法院如何选任陪审员、调解员能否兼任陪审员、任期衔接等实施问题作出统一答复,可作为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同执行的具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法释〔2017〕12号《矿业权解释》。
推荐理由:围绕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后的裁判规则更新,给出矿业权流转、越界勘查开采与压覆补偿的明确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6〕1号。批复明确,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申请时应书面告知伤情原因及第三人情况。
推荐理由:明确先行支付不受参保人是否已自行结算的影响,并把不予先行支付的行政决定直接纳入司法支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原文给出制定原则与五条具体规则,可用于比对下级法院在协议管辖、专门管辖与责任保险纠纷上的常见争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25〕226号决定与法〔2025〕227号通知,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出第三次修正,经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修改后的案由体系由十二大部分、1055个案由构成,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可对照现有案件识别新增与调整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同一份管辖规定同时给出新增、删除和保留三类案件范围,便于直接对照2018年旧规判断现有案件如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25〕167号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依据法释〔2022〕13号对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及管辖区域作出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法〔2022〕109号通知同时废止,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推荐理由:明确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口径调整,可与法释〔2022〕13号对照查阅各地区新管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