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法院·· 1 天前精选AI 评分64
忻府区人民法院调解宅基地房屋腾退纠纷并释明成员认定规则
【以案释法】 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紧邻忻州古城的老宅该属于谁?
AI 导读
忻府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宅基地房屋腾退纠纷,王家二兄弟向张某支付建房补偿48万元,张某按协议限期腾退房屋。法院同时指出,户籍在村里并不当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须满足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以集体所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条件。
推荐理由
该文通过宅基地指标、建房出资与长期居住并存的纠纷,说明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分标准及补偿腾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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