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潼关县法院·· 6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69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名称使用“重钢”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都是“重钢”,重庆某钢铁公司诉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
AI 导读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重庆某钢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使用“重钢”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两方使用的“重”字读音和含义不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且被告企业名称中的“重钢结构”属于行业特点,并非单独突出使用原告商标。该判决已生效。
推荐理由
案件结合读音、语义和商业场景判断多音字商标近似性,并厘清企业名称中行业描述与商标性使用的边界。
来源:渭南市潼关县法院 · tgxfy.sxfy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