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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钢”企业名称使用被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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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重庆某钢铁公司诉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使用的“重”字分别读作“chóng”和“zhòng”,呼叫方式及含义不同,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重钢结构”,体现行业特点,并非单独、突出使用原告商标,也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存在攀附商誉和混淆误认。判决认定被告使用“重钢”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现已生效。报道来源标注为“渭南市潼关县法院”,但案件审理法院为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AI 根据报道生成 · 3 小时前更新
最新进展11月6日 10:26
后续报道补充确认被告企业名称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亦无攀附商誉和混淆误认。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6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驳回重庆某钢铁公司诉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钢”字样引发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驳回重庆某钢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使用的“重”分别读作“chóng”和“zhòng”,呼叫方式及含义不同,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重钢结构”行业特点,未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存在攀附商誉和混淆误认。该判决已生效。
- 渭南市潼关县法院精选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名称使用“重钢”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重庆某钢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使用“重钢”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两方使用的“重”字读音和含义不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且被告企业名称中的“重钢结构”属于行业特点,并非单独突出使用原告商标。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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