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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宣城市宁国市法院·· 3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53

宁国市法院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核减货物损失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AI 导读

宁国市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构成过错,核减其主张的货物损失,并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38264.25元。物流公司自行按原价153057元与货主达成受让协议,该协议不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法院结合现场照片、视频及受损产品照片,将货物损失酌定为76528.5元,案件现已生效。

推荐理由

案例通过生效判决说明未通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过错后果,并具体展示货物损失核减和保险赔偿责任认定。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法院 · ahngsfy.a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