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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减未及时定损货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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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4年6月22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货物损失纠纷。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构成过错,故核减其主张的货物损失。物流公司此前按原价153057元与货主达成受让协议,但该协议不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法院结合现场照片、视频及受损产品照片,将货物损失酌定为76528.5元,并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38264.25元。案件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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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
  1. 宣城市宁国市法院精选
    宁国市法院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核减货物损失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宁国市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构成过错,核减其主张的货物损失,并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38264.25元。物流公司自行按原价153057元与货主达成受让协议,该协议不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法院结合现场照片、视频及受损产品照片,将货物损失酌定为76528.5元,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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