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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宁国市法院·· 3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58

宁国市法院判决建材买卖合同瓷砖变更尾款争议案

瓷砖型号变更未报价,尾款争议如何认定?

AI 导读

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酒店及何某向宁国某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万余元。法院认为,新型瓷砖价格未载明于《销货单》,建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曾告知市场定价,故不支持其按单方主张价格计收货款,并结合原《开单表》折扣比例,酌定酒店及何某承担差价25%,按401.68元/片结算。判决生效后,何某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推荐理由

案件厘清了合同变更未约定价格时的价款认定方法,并提示交易双方留存型号和价格确认凭证。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法院 · ahngsfy.a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