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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支付变更瓷砖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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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黄山某酒店及何某与宁国某建材公司就变更瓷砖剩余货款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新型瓷砖价格未载明于《销货单》,建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曾告知市场定价,故不支持其按单方主张的价格计收货款;法院结合原《开单表》的折扣比例,酌定酒店及何某承担25%的差价,按401.68元/片结算,判令二者向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何某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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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4日 08:00
判决生效后,何某已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4日
- 宣城市宁国市法院精选宁国市法院判决建材买卖合同瓷砖变更尾款争议案
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酒店及何某向宁国某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万余元。法院认为,新型瓷砖价格未载明于《销货单》,建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曾告知市场定价,故不支持其按单方主张价格计收货款,并结合原《开单表》折扣比例,酌定酒店及何某承担差价25%,按401.68元/片结算。判决生效后,何某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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