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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院·· 5 天前精选AI 评分71

七家保险公司未按份分摊3000万元预赔款,二审维持原判

3000万预赔款引发的七家险企“连环债”

AI 导读

七家保险公司未按《共保协议》分摊原告先行赔付的3000万元,原告诉请索偿1890万元,一审判决七被告分别担责,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主承保人履行通知查勘和发送理赔材料等义务后,其他共保人不得以未书面确认预赔为由拒绝分摊。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主承保人先行赔付后,其他共保人不得以未书面确认预赔为由拒绝按份分摊,为处理共保协议内部追偿提供裁判依据。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院 · eedszy.nmg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