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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保险公司就预赔款分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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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4年6月8日,鄂尔多斯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七家保险公司的上诉。原告先行赔付3000万元后,因七家保险公司未依《共保协议》按份分摊而诉请索偿1890万元;一审分别判令七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二审维持该判决。法院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认为主承保人履行通知查勘、发送理赔材料等义务后,其他共保人不得以未书面确认预赔为由拒绝分摊,判令七家公司按共保份额分摊相应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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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8日 08:00
二审维持原判,七家保险公司须按共保份额分摊赔款。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8日
- 鄂尔多斯市中院精选七家保险公司未按份分摊3000万元预赔款,二审维持原判
七家保险公司未按《共保协议》分摊原告先行赔付的3000万元,原告诉请索偿1890万元,一审判决七被告分别担责,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主承保人履行通知查勘和发送理赔材料等义务后,其他共保人不得以未书面确认预赔为由拒绝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