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原文
芜湖市弋江区法院·· 3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4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贷款转借行为无效,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贷款后转贷 借贷行为无效

AI 导读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原告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孙某、徐某的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认定两被告对借贷关系无效存在过错,应按LPR即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不支持原告按年利率12.4%支付利息的主张。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导致借贷无效,并具体说明本金返还及资金占用费按LPR计算的裁判依据。

来源:芜湖市弋江区法院 · whyjfy.a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