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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转贷借贷无效并按LPR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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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原告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孙某、徐某的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法院认定两被告对借贷关系无效存在过错,判令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2.4%支付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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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3日 08:00
法院认定转贷行为无效,按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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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
- 芜湖市弋江区法院精选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贷款转借行为无效,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原告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孙某、徐某的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认定两被告对借贷关系无效存在过错,应按LPR即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不支持原告按年利率12.4%支付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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