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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转贷借贷无效并按LPR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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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原告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孙某、徐某的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法院认定两被告对借贷关系无效存在过错,判令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2.4%支付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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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
  1. 芜湖市弋江区法院精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贷款转借行为无效,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原告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孙某、徐某的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认定两被告对借贷关系无效存在过错,应按LPR即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不支持原告按年利率12.4%支付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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