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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判决长期善意使用且不会导致混淆的共存商标不构成侵权
老品牌标识“撞脸”他人注册商标 法院:善意长期使用不会导致混淆的共存商标,商标权人应尊重既有市场格局
AI 导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梨某公司长期使用“梨园祥·丽雅阁”等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雅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认定被诉标识未超出第4328478号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且与“雅阁及图”“Argyle雅阁”在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附图图样上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不易误认服务来源。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了两枚整体存在显著差异且经长期善意使用形成独立商誉的商标可以共存,为判断近似商标是否导致混淆提供了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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