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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改判长期共存商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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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梨某公司与雅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梨某公司长期使用“梨园祥·丽雅阁”等标识,一审曾作出相应裁判。成都中院认为,被诉标识未超出第4328478号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且与“雅阁及图”“Argyle雅阁”在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附图图样上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不易误认服务来源,因此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雅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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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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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
  1. 中国法院网 · 审判精选
    成都中院判决长期善意使用且不会导致混淆的共存商标不构成侵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梨某公司长期使用“梨园祥·丽雅阁”等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雅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认定被诉标识未超出第4328478号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且与“雅阁及图”“Argyle雅阁”在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附图图样上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不易误认服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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