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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法院·· 10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41

岳塘法院判决网店销售假冒电视机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6500元

网店销售假冒电视机?岳塘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

AI 导读

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莫某停止侵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500元。法院认定,莫某未经许可,在网店链接标题和宣传页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引流,销售的电视机并非原告生产的正品,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推荐理由

案件结合商标使用、商品类别及混淆可能性认定侵权,并说明赔偿数额的综合考量因素。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法院 · ytqfy.huna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