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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津南区法院·· 11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66

津南法院判决两名股东就瑕疵减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恶意减资想躲债?股东责任不能“一减了之”!

AI 导读

津南法院判决股东张三、李四因对乙公司实施瑕疵减资,分别在减资375万元、1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大幅缩减注册资本和认缴出资,未依法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损。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瑕疵减资中股东补充赔偿的责任范围,呈现了债权人如何通过诉讼追究减资股东责任。

来源:天津二津南区法院 · fy.tjj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