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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瑕疵减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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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天津津南法院审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判决股东张三、李四因对乙公司实施瑕疵减资,分别在减资375万元、1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存在到期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大幅缩减注册资本和认缴出资,且未依法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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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7日 08:00
津南法院判令两名股东在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7日
- 天津二津南区法院精选津南法院判决两名股东就瑕疵减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津南法院判决股东张三、李四因对乙公司实施瑕疵减资,分别在减资375万元、1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大幅缩减注册资本和认缴出资,未依法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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