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藤县法院·· 4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42
藤县人民法院判处苏某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私自配药售卖不可取!男子卖假药被判刑
AI 导读
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案件,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法院认定苏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行采购的药材炮制成药丸对外销售,违法获利1075元,现场查获的补肾丸、养胃丸和风湿丸经鉴定均属于假药。法院同时责令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7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区分私制售药与违法经营行为,并披露涉案假药数量、获利及法院判处的刑罚和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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