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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法院判决苏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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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苏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法院认定,苏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将自行采购的药材炮制成药丸对外销售,违法获利1075元;现场查获的补肾丸、养胃丸和风湿丸经鉴定均属于假药。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7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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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30日 08:00
藤县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及赔偿金。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30日
- 梧州市藤县法院精选藤县人民法院判处苏某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案件,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法院认定苏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行采购的药材炮制成药丸对外销售,违法获利1075元,现场查获的补肾丸、养胃丸和风湿丸经鉴定均属于假药。法院同时责令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7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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