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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A通信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持衡·以案说法|债权人能否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AI 导读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A通信公司代位行使B建设公司对C医院的到期债权,判令C医院向A通信公司支付合同款421.85万元。法院认为,B公司怠于向C医院主张已到期的644万元工程款,影响A通信公司到期债权实现,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B公司自身的权利。A通信公司、B建设公司与C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工程款债权均合法有效并已到期,代位权行使范围以A通信公司的到期债权为限。
推荐理由
该案通过建设工程欠款与代位权行使的具体事实,梳理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及范围。
来源:长春市长春朝阳法院 · cccyfy.e-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