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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张某年卡培训费7700元
【中国法院网】办卡容易退卡难?“一经售...
AI 导读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健身公司向张某退还培训费7700元。张某支付9400元办理年卡并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费,但合同约定“一经售出,不予退费、不予转卡”。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解除与退费权利,附加扣费项目也缺乏约定或合理依据,因此参照月卡标准核算已消费服务对价后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理由
该案通过裁判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和合理扣费的认定边界,为同类健身合同退费纠纷提供处理思路。
来源:天津高院 · tjfy.tj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