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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判健身年卡退还部分费用

2 篇报道2 个报道来源4 小时前更新

先了解这件事

AI 综述

2026年10月29日,天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定健身公司“一经售出,不予退费、不可转卡”等格式条款无效,并认为张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家无权据此拒绝全部退款;公司单方增设且无约定、无证据证明的附加扣费项目也不应扣除。法院参照月卡标准核算张某已实际享受服务对应的对价后,判决某健身公司向张某退还培训费7700元。

AI 根据报道生成 · 3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9日
  1. 中国法院网 · 审判精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健身年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费”条款无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认定健身公司“一经售出,不予退费、不可转卡”的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公司向张某退还培训费7700元。法院认为张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家无权据此拒绝全部退款,无约定且无证据证明的附加扣费项目也不应扣除。报道同时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关注退费规则、违约金、扣费标准及实际履约成本。

  2. 天津二津南区法院精选
    天津津南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张某培训费7700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认定“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解除与退费权利,商家单方增设的扣费项目亦无约定及履约依据。法院参照月卡标准核算已发生服务对价,判决某健身公司向张某退还培训费7700元。

本事件热度走势

当前热度 16·可比范围峰值 17(10月29日 17:00)·近 24 小时可比范围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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