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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判健身年卡退还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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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0月29日,天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定健身公司“一经售出,不予退费、不可转卡”等格式条款无效,并认为张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家无权据此拒绝全部退款;公司单方增设且无约定、无证据证明的附加扣费项目也不应扣除。法院参照月卡标准核算张某已实际享受服务对应的对价后,判决某健身公司向张某退还培训费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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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9日 15:20
津南法院明确格式条款无效,并在扣除合理服务对价后退还7700元。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9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精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健身年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费”条款无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认定健身公司“一经售出,不予退费、不可转卡”的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公司向张某退还培训费7700元。法院认为张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家无权据此拒绝全部退款,无约定且无证据证明的附加扣费项目也不应扣除。报道同时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关注退费规则、违约金、扣费标准及实际履约成本。
- 天津二津南区法院精选天津津南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张某培训费7700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认定“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解除与退费权利,商家单方增设的扣费项目亦无约定及履约依据。法院参照月卡标准核算已发生服务对价,判决某健身公司向张某退还培训费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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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热度 16·可比范围峰值 17(10月29日 17:00)·近 24 小时可比范围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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