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原文
阜新市中院·· 16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86

《贪污贿赂解释(二)》七项适用争议辨析

《贪污贿赂解释(二)》若干适用争议辨析

AI 导读

作者就《贪污贿赂解释(二)》的七项适用争议提出裁判观点,主张将“参照”理解为留有裁量空间,并以案发时实际获利区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对施行前“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倾向沿用此前实践标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追诉期限则从取得股票、股权之日起算。共同犯罪中“自愿继续退缴”被理解为认定“积极退赃”的酌定条件,依法向行贿人追缴须以受贿人构成受贿犯罪、请托人构成行贿犯罪或具有行贿违法性为前提。

推荐理由

围绕“参照”标准、新旧数额标准衔接等七个争议提出裁判思路,为新型受贿案件的入罪与量刑提供可操作的方法。

来源:阜新市中院 · fx.l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