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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解释(二)》七项适用争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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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阜新市中院作者就《贪污贿赂解释(二)》的七项适用争议提出裁判观点。其一,将条文中的“参照”理解为留有裁量空间;其二,对预期收益型受贿,以案发时实际获利区分既遂与未遂;其三,对施行前“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倾向沿用此前实践标准;其四,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追诉期限自取得股票、股权之日起算;其五,共同犯罪中“自愿继续退缴”被理解为认定“积极退赃”的酌定条件;其六、七,依法向行贿人追缴须以受贿人构成受贿犯罪、请托人构成行贿犯罪或具有行贿违法性为前提。该司法解释施行日期为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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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7日 08:00
阜新市中院发布文章,就《贪污贿赂解释(二)》七项适用争议提出裁判观点。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7日
- 阜新市中院精选《贪污贿赂解释(二)》七项适用争议辨析
作者就《贪污贿赂解释(二)》的七项适用争议提出裁判观点,主张将“参照”理解为留有裁量空间,并以案发时实际获利区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对施行前“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倾向沿用此前实践标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追诉期限则从取得股票、股权之日起算。共同犯罪中“自愿继续退缴”被理解为认定“积极退赃”的酌定条件,依法向行贿人追缴须以受贿人构成受贿犯罪、请托人构成行贿犯罪或具有行贿违法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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