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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85000元
保单周年日……这样的保险条款有效吗?
AI 导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18周岁被保险人身故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最终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18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作为保险代理人应知悉“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条款,二审中法院认为该表述属于与普通人理解不同的拟制年龄,保险公司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推荐理由
福州中院围绕18周岁保单周年日的提示说明义务开展调解,厘清格式条款效力和理赔边界。
来源:福州市中院 · fj.fz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