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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调解保单周年日保险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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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被保险人去世后,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围绕“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条款是否影响理赔产生争议,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理赔。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作为保险代理人应知悉该条款;二审法院则认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属于与普通人理解不同的拟制年龄,保险公司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此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和解,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1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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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6日 08:00
福州中院促成和解,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85000元。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6日
- 福州市中院精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85000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18周岁被保险人身故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最终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18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作为保险代理人应知悉“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条款,二审中法院认为该表述属于与普通人理解不同的拟制年龄,保险公司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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