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迁经开区法院·· 2026-05-07精选AI 评分50
宿迁经开区法院确认“试工”次日即建立劳动关系
江苏经济报: “试工”次日受伤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
AI 导读
宿迁经开区法院认定,宋某某到某服饰公司试工次日受伤,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接受工作安排并从事有报酬劳动,双方自2024年11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宿迁中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服饰公司一次性赔偿宋某某16000元并现场履行完毕。法院指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只看书面协议,还应结合考勤记录、微信中的工资和上下班约定、工作证及工资转账记录等实际用工证据判断。
推荐理由
梳理未签书面合同情形下依用工实质认定劳动关系的判断要素,并提示考勤、工资及工作安排等证据留存。
来源:宿迁市宿迁经开区法院 · js.sqj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