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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 1 天前精选AI 评分57

天津津南区法院判决股东就减资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今晚报】股东减资逃债 法院判决承担补...

AI 导读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名股东在公司负债且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减资,应分别对减资375万元和125万元本息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负债公司及其股东大幅缩减注册资本并仅发布公告,构成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瑕疵减资。

推荐理由

案件明确了已知债权人未获直接通知时,股东对瑕疵减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边界。

来源:天津高院 · tjfy.tj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