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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博白县法院·· 5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55

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808.18元

白州说法 | 庭审自认又反悔?法院:禁反言! ——当事人庭审意见“前...

AI 导读

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808.18元,驳回其推翻自认的主张,二审法院维持甲公司的工程款主张。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庭审自认,其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与案涉外线工程施工范围不重合;乙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依约认可结算价款。

推荐理由

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阐明禁反言的证据要求,并说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价款的裁判规则。

来源:玉林市博白县法院 · bbxfy.gx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