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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14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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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纠纷,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808.18元。法院认定,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庭审中的自认,且其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与案涉外线工程施工范围不重合。乙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因此依约认可结算价款。甲公司的工程款主张获一审支持,二审法院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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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1月4日
  1. 玉林市博白县法院精选
    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808.18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808.18元,驳回其推翻自认的主张,二审法院维持甲公司的工程款主张。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庭审自认,其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与案涉外线工程施工范围不重合;乙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依约认可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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